巴基斯坦委员会:议长决定不得限制知情权
巴基斯坦信息委员会裁定,国民议会议长将部分记录列为机密的决定,若未说明信息披露造成的损害为何大于公共利益,就不能限制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Dawn报道。
记者的上诉
委员会在审理记者萨迪娅·马扎尔针对国民议会秘书处提出的两项上诉时作出了这一裁定。其中一项上诉中,她要求提供自2018年1月以来被借调至秘书处的官员信息,包括他们被借调前所在的机构、级别、任命和晋升日期,以及有关他们进入秘书处任职的文件。
秘书处表示,会议记录、公务记录和有关雇员的建议已根据议长2022年10月4日的决定被列为机密。该决定依据2007年《国民议会程序和事务处理规则》作出,也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参考材料、工作文件和部分雇员个人记录列为机密。
法律要求
委员会承认,议长作为国民议会秘书处负责人,可以行使2017年《信息获取权法》第7条(f)项规定的权力,尽管该条款明确提及负责公共机构的部长。同时,这些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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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认为,议长的决定没有载明理由,说明信息披露造成的损害为何大于公共利益。因此,该决定不能作为将相关记录列为机密的依据。委员会还认定,该决定既不具有前瞻效力,也不具有追溯效力,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类标准。
有关雇员任命和晋升的通知已经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因此没有法律依据隐瞒这些信息,委员会表示。委员会还驳回了秘书处就申请人未提供国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未亲自到场提出的异议。
委员会责令国民议会副秘书长或指定官员在收到决定后10天内,向该记者提供秘书处网站上可获取数据的链接,以及其余所请求文件的认证副本。委员会还强调,2017年法律优先于其他法律中相冲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