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免除工厂与仓库之间货物调拨税费——Dawn
巴基斯坦联邦税收局(FBR)澄清称,在同一销售税登记号下,已登记人士将货物从工厂运往自有仓库的行为不会被视为应税供应。据《黎明报》报道,这一程序旨在规范货物流动,并防止对纳税人施加不合理压力。
货物运输条件
如果工厂和仓库使用相同的登记号,两者之间调拨货物无需开具电子发票。同时,货物必须附有库存调拨单——Stock Transfer Note(STN)——并标注“库存调拨——非应税供应”。
根据FBR 2026年第25号命令,发货方必须开具连续编号的STN。其中货物价值仅按成本价列示,用于库存核算,不具备税务发票的特征。该文件必须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随货同行,并应在检查站被要求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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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物后,仓库经理必须确认收货并更新仓库登记册。工厂则必须根据第22条规则更新自身记录。
何时需要电子发票
如果收货仓库拥有单独的销售税登记号,该调拨将被视为应税供应。届时,发货方必须通过持牌集成商或PRAL开具电子发票,计入纳税义务,并在销售税申报表中反映该交易。在这种情况下,STN不能替代发票。
FBR还指示现场部门,若两个场所使用同一登记号,不得将STN视为违规。没有发票或STN的货物将初步被视为无文件货物。官员被禁止在没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司机出示CNIC或扣留车辆,同时对运输途中货物的实物检查和卸货作出限制。第三附表所列产品除外,但只能检查其零售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