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银行法院不能判给未主张的利息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银行未在原始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要求,银行法院就不能判给该银行债务利息。法院推翻了拉合尔高等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的裁决;该裁决允许花旗银行将此类利息纳入经修改的判决,据《黎明报》报道。
花旗银行与Crescent Spinning Mills之间的争议
由穆罕默德·阿里·马扎尔法官主持的三名法官合议庭支持了Crescent Spinning Mills一案中的上诉。最高法院认定,银行法院援引巴基斯坦《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将未主张的利息加入判决,做法不当。
20世纪90年代,Crescent Spinning Mills从花旗银行获得融资,但未偿还债务。1995年,该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偿7600万巴基斯坦卢比。1999年,法院作出有利于该银行的判决,随后花旗银行成功推动修改判决,以纳入直至资金被收回期间的利息。
此后,拉合尔高等法院驳回了这家纺纱公司针对有关修改提出的申诉。最高法院将已提交的申请转为上诉,并撤销了高等法院和银行法院判决中允许通过修改后的判决计付利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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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法院判决的界限
Crescent Spinning Mills的代表哈克·纳瓦兹·查塔表示,花旗银行在原始诉讼中仅要求追偿债务本金,以及自199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9%计算的约定损害赔偿。根据他的说法,一审法院另行驳回了关于约定损害赔偿的请求。
银行律师穆罕默德·奥马尔·萨利姆称,银行法院没有根据1997年法律第15条判给利息。因此,花旗银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提出申请,之后判决被修改。
最高法院在一份18页的判决中指出,第152条不能用于重新审理案件或改变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此类问题应通过申请复审判决或上诉提出。法院还强调,作为一般规则,法院不能授予未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请求。
法院认为,要求给予任何其他适当救济的标准请求本身不能成为判给未主张请求的依据。只有在起诉状中具备必要情形,且这些情形与案件材料和法律相符时,才可以给予替代性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