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合尔高等法院撤销对母亲携子出行的限制
巴基斯坦拉合尔高等法院撤销了对一名一岁儿童母亲施加的条件。这些条件要求她提供70万卢比的担保并由当地担保人担保,同时禁止她将孩子带离法院的属地管辖范围。法院认定,根据将孩子交还给该女子所适用的条款,这些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据《黎明报》报道,法官阿萨德·阿里·巴杰瓦指出,在孩子被交由母亲照管后,且法院已认定母亲是适合照管孩子的人,法院不能援引《刑事诉讼法》第491条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或行动自由。
下级法院的条件
2026年8月10日,谢胡布拉的一名额外地区和巡回法院法官将孩子交还给其生母米斯巴·比比。与此同时,法官要求她提供由当地担保人担保的保证,并禁止她将孩子带离法院的属地管辖范围,除非需要医疗救助。
米斯巴·比比与父母居住在哈菲扎巴德区。她的律师表示,所设定的条件超出了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1条所拥有的权限。孩子的父亲反对母亲的申请,称这些限制合法,并质疑高等法院审理其申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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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权限的界限
巴杰瓦法官解释称,第491条具有保护性和恢复性性质。该条款旨在迅速将个人从涉嫌非法或不当拘禁中释放出来,并在紧急情况下确定临时监护权。
法官表示,巡回法院并未认定存在任何情形表明母亲可能妨碍有管辖权的监护权法院行使管辖权。他指出,仅凭孩子可能被带离的推测,不能成为无限期限制母亲和孩子享有自由与行动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理由。
根据1890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法》,永久或长期监护权问题,以及可能对父母一方携子出行施加的限制,属于监护权法院的管辖范围。高等法院批准了米斯巴·比比的申请,并撤销了被质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