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堡高等法院禁止在无罪释放后的证明中提及FIR——《黎明报》
巴基斯坦伊斯兰堡高等法院裁定,警方无权在已就相关刑事案件获得最终无罪释放的公民的品行证明中提及FIR。法院认定,此类证明不合法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案件的裁决
法官阿亚兹·绍卡特就一项公共利益诉讼作出裁决,并责成伊斯兰堡警察总监建立正式机制。该机制必须确保,已以无罪释放结案的刑事案件信息不会被列入向公民签发的证明中。
法院还下令从申请人的证明中删除有关在沙利马尔警察局登记的FIR的提及。正如《黎明报》报道,法院强调,在无罪释放后,已无法律依据继续通过警方文件将一个人描述为被告或罪犯。
更多最新消息请关注 UA.News Telegram 频道 Telegram.
警方内部资料
裁决明确指出,警方可以为公务目的保留刑事案件的内部记录。但这些信息不得在品行证明中披露,尤其是在公民出国时需要此类证明的情况下。
绍卡特法官驳回了警方对申请人的定性,即认为其是在调查期间获释的人员。法院指出,这种定义削弱了无罪释放的法律后果和地位。
法院认为,尽管已获无罪释放仍在证明中提及FIR,违反了巴基斯坦宪法第4、9、14和15条,这些条款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尊严和行动自由。伊斯兰堡警察局长被责成制定程序,使已获无罪释放的公民无需再次诉诸法院,即可获得正确反映其法律地位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