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批准受害者在假释委员会前陈述的规则——《耶路撒冷邮报》
在以色列,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将能够在对被判刑者提前出狱作出决定前,亲自向假释委员会陈述。相关规则由司法部长亚里夫·莱文和国家安全部长伊塔马尔·本-格维尔签署,《耶路撒冷邮报》报道。该条例将于12月1日生效,或如官方公布日期更晚,则于官方公布之日生效。
口头或书面陈述
受害者可以选择口头或书面向委员会说明,被判刑者获释可能如何威胁其安全。如需亲自发言,必须在听证会至少21天前书面通知委员会秘书处。若受害者在该期限届满后、但在听证会举行前才得知会议,则适用例外规定。
书面陈述通常必须在听证会前不迟于七天提交。该陈述将被发送至司法行政机构内的委员会秘书处,而不是像此前程序那样先经由以色列监狱管理局。口头说明可以在囚犯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新表格还规定不披露受害者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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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程序
这些规则落实了以色列议会于2025年6月根据议员奇利·特罗珀和其他议员提出的法案通过的一项法律。2001年《受害者权利法》已允许受害者就提前释放的风险提交书面意见,但亲自发言并非一项有保障的权利。2025年的法律还明确将对受害者安全威胁的评估纳入委员会必须考虑的情形。
委员会决定囚犯是否可以在监督下并在规定条件下于监狱外服完刑期的最后一部分。通常,在服刑期满三分之二后可以申请此类释放。委员会尤其评估被判刑者在狱中的行为、康复前景,以及其获释可能带来的危险。
新程序并未赋予受害者阻止假释的权利。如果被判刑者已服满刑期的三分之二,或将在改期听证会当日达到这一门槛,也不得仅为受害者口头陈述而推迟听证会。在由一个独立行政部门审理的较短监禁刑期案件中,受害者仍保有提交书面意见而非亲自发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