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限制了非相关人员进入学校和幼儿园的避难所
乌克兰修改了教育机构避难所的使用规定。在面授教学期间,学校避难所将优先供学生和教师使用,而幼儿园的避难所则仅用于保护儿童和工作人员。 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地方政府可允许教育参与者与其他公民同时进入学校避难所。
根据该决议,学前教育机构的避难所将仅用于保护教育参与者——即儿童和工作人员。
在学校开展面授教学期间,防护设施也将首先供学生和教师使用。
此外,根据地方执行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学校避难所可同时容纳教育参与者及其他类别的民众。
此类使用的具体程序应由避难所的资产管理方——即相关教育机构的设立者或负责人——确定。
在决定共同使用学校避难所之前,必须评估能否确保学生、学校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在其中安全逗留。
具体而言,需做到:
- 对场所进行分区,明确划定学生与其他公民的区域。
- 由该校安保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夜间、周末及节假日期间,将外来人员护送至避难所的程序。
- 除避难所本身及其通往避难所的通道外,限制进入学校其他场所及区域。
- 在机构区域内设置指示牌、示意图及行为规范,并制定机构财产使用规则,同时充分考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人群的需求。
- 公开可允许外部人员进入的避难所信息及其使用规则。
此类防护设施的相关信息应发布在教育机构主办方或教育机构自身的官方网站上。同时,应考虑可用空间的容量以及可将避难所用于保护其他公民的时间段。
如果地方政府决定允许学生与其他公民同时在学校避难所内停留,学校管理层必须确保儿童的安全。
在学生逗留避难所的整个期间,必须有教师、心理咨询师以及警察或安保人员(如有)在场。
此外,必须划分学生与其他公民的活动区域,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他们安排独立的场所。这两组人员往返避难所的路线应尽量避免交叉。
教育参与者还应能使用独立的卫生间。
针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应设置单独的房间或隔离区域。在那里,他们能够缓解心理压力,并获得必要的心理教育、矫正及发展服务。
由此,新规明确了保护学生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优先级,并规定了学校避难所可供其他公民同时使用的条件。
乌克兰内阁2026年10月15日第1288号决议对此作了规定,该决议对《民防防护设施使用规则》进行了修订。
需要指出的是,乌克兰铁路公司已在基辅及基辅州的铁路设施内设置了33处移动式避难所。这些设施旨在为民众提供空中威胁时的防护。
基辅第聂伯罗区国家行政管理局教育部门已委托“Smart Universal Group”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位于和平大道11号的学校避难所建设。 新合同金额为1.2951亿格里夫纳,而这座可容纳741人的掩体工程总成本预计将达到约2.8989亿格里夫纳。